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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亦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只要被保險人與加保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均可依實際發生數額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人每年24,000元扣除額之限制。
舉例,甲君健保眷口除配偶、兒子、女兒外,尚有爸爸及媽媽共5人,已超過3口以3口計;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兒子、女兒為扶養親屬,甲君父母親由甲君兄列報扶養親屬,此情形下,甲君於投保單位開立健保繳費證明單選擇3口眷屬平均分攤保險費時,選擇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之兒子、女兒,憑以申報健保費列舉扣除額,將能善用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全數列舉扣除之規定,並達到節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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