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結束,納稅人如未在99年5月底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雖已申報而有短報、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才不致被罰。
國稅局指出,關於綜合所得稅補申報得否免罰,應視其是否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而所謂「調查基準日」,依財政部規定除選列查核之案件外,係以寄發罰鍰處分書之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在寄發處分書之前,稽徵機關已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有其他調查作為者,則以最先之作為日為調查基準日。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尚未申報或有未據實申報者,請把握時效,在上述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否則若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達新台幣250,000元以上且其稅款達新台幣15,000元以上者,即將遭處漏稅罰。【#47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簡有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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