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利事業因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係指營業上無資金可供週轉,而向他人借款之利息而言,且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該事業名義所借入之款項為限。但是,若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外,該營利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列。若未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必須依違反扣繳義務之規定,先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後,才可認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