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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並記載者,稅務機關將處以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1個月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予以復業。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証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稅務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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