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買賣合約中未能劃分土地及房屋之銷售額時或經查明房屋銷售額顯較時價為低者,依據房屋評定價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售價,調整後銷售額之差額,稽徵機關會依法開單補徵營業稅額,並依調整後銷售額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據以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會就調整之差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買賣土地及房屋未劃分銷售額合約總價為840萬元,開立房屋發票銷售額80萬元,營業稅額4萬元;經查移轉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50萬,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則計算房屋之銷售額為100萬元,營業稅額5萬元,依上開規定,國稅局會開單補徵營業稅差額1萬元,並依計算房屋之銷售額100萬元,就出售房屋取得之成本加計擴充改良金額減除至出售月份累計折舊金額後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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