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合所得稅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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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縮短報稅時間,使民眾報稅更加便利,對於簡易的申報案件,國稅局於101年仍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會主動計算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於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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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1年4月25日前將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之確認申報書(以下簡稱試算書表),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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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租金價格與前次變動年度相較,變動幅度微小,因此,100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99年度之標準,僅配合99年12月25日行政區劃分改制,修正適用地區之列示方式,另考量版面配置,如同一直轄市內轄區租金標準不一,則以附註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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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在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過程中,經常發現納稅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僅申報租賃收入卻忘記填報必要損耗及費用,致多繳一些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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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100年各該局轄內土地交易資料研析後,業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與99年度之規定相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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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國稅局於今(101)年5月份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如想要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變更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之申請期限為10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的申請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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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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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份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須具備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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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漏報其本人及配偶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乃補徵稅額,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及配偶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原分別適用6%及13%之稅率,因加計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使原申報綜合所得淨額亦按基本稅額之稅率 20%核算,實有違量能課稅之原則。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淨額80萬元,加計有價證券交易所得74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820萬元,經扣除600萬元後,餘額始按20%之稅率計算稅額,並無原申報綜合所得稅淨額亦按基本稅額稅率20%核算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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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100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1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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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持有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在臺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即可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如未滿183天者,則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若外僑原經核准在我國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因其他因素致該員工未能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者,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重新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
該分局指出,轄內某單位於99年1月聘僱一名外籍技師,此技師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99年度該單位以「居住者」方式扣繳申報技師薪資所得,而100年1 月1日起,因該年度居留期間未滿183天,原應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辦理扣繳,惟因該技師向其任職單位保證會延後離境,乃與該單位私下簽訂保證書,保證100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會超過183天,請求該單位仍按「居住者」之扣繳率辦理其100年度之薪資扣繳,該分局特別提醒,此種情形下,建議扣繳單位先依居留證所載100年度在臺期間未滿183天,按「非居住者」身分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如將來該技師在100年度確實已在臺滿183天者,再依法辦理申報,並以原扣稅款抵繳,如有多扣繳情形,再辦理退稅,以免扣繳單位面臨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短扣稅款及未依限申報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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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投資人取得臺灣存託憑證之收益,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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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一般土地,不管是多人聯合購買以其中1人名義登記,或者出資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在賣出獲利之當年度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未依法申報,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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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若於同一年度有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者僅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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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或以上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及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所得人取得上述所得時,給付人(扣繳義務人)已先行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完稅,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用再填報上述所得,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將領取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扣繳義務人填發之分離課稅所得扣(免)繳憑單(粉紅色的扣(免)繳憑單)上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填報於申報書上,並將是類所得之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雖然係納稅義務人對法令不熟悉以致申報錯誤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稽徵機關於核定後仍須向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為免增加徵納雙方補繳稅款的困擾,特此提醒民眾注意。【#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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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100)年首次實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以稅額試算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約162萬件,占全國總申報戶約3成,採用的納稅義務人滿意度超過9成。由於實施成效甚佳,該部邀集財稅資料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開會研議後,決定明(101)年將擴大辦理,進一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希望明年採用本服務完成申報案件可達200萬件,較今年增加38萬件。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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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個人房屋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若另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該款項按當地銀行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100年度為1.080%),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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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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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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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個人購地捐贈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應以土地之取得成本為準,非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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