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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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國稅局,父母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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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屬往生透過葬儀社協助辦理後事,所支付之喪葬費用達300多萬元,有取得憑證可以證明,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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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該不動產價值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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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將其名下公告現值230萬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為何仍要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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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形式上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實質卻藉由其對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其指定之人認購時,若經查得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時,除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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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詢問,她僅有一名子女,為籌備未來的教育基金,每個月以子女名義購買定期定額基金2萬元,是否須要申報贈與稅?又申報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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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將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之土地權利讓與他人,使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如未申報,除補繳贈與稅額外,並依未申報贈與稅規定進行處罰。
該局查獲甲君於97年間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1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為隱名),嗣99年間乙君以贈與方式將全部土地移轉予配偶丙君名下,再經由丙君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使A君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贈與淨額為20,800,000元,贈與稅額為2,080,000元,該局除了向甲君追繳贈與稅額外,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2,080,000元。甲君主張該土地為農業用地,其為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只是以子A君之名義取回,屬於農地之贈與,且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經該局審查,本件甲君藉由借名登記之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予其子A君,使之無償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尚非甲君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為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故本件贈與其子之標的應為土地返還請求權,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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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未前償還之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者,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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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雖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是受贈海外財產,而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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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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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他人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國稅局在查核時也會特別注意,民眾若以為在境外的財產,國稅局無法查核,而任意移轉予子女,要小心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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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若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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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至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因該已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名義,故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需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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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除了免徵贈與稅外,還可選擇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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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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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藉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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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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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其生存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前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者,該贈與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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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遺產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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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財政部預訂於9月1日發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並自同日起開放納稅義務人以電子設備傳輸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提升稅捐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
  財政部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適用電子申辦案件,被繼承人或贈與人須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只要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便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財政部同時提醒大家,採電子申辦者,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將逕依查得資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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