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306)
- Mar 08 Thu 2012 19:32
父母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 Mar 07 Wed 2012 22:47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係採定額扣除規定,並非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屬往生透過葬儀社協助辦理後事,所支付之喪葬費用達300多萬元,有取得憑證可以證明,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 Mar 01 Thu 2012 23:47
購買預售屋完工後登記子女名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 Feb 22 Wed 2012 20:00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課徵贈與稅嗎?
- Dec 22 Thu 2011 19:48
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指定特定人認購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形式上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實質卻藉由其對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其指定之人認購時,若經查得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時,除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 Dec 22 Thu 2011 19:35
幫未成年子女購買定期定額基金,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 Nov 22 Tue 2011 22:03
贈與標的為「土地返還請求權」無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將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之土地權利讓與他人,使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如未申報,除補繳贈與稅額外,並依未申報贈與稅規定進行處罰。
該局查獲甲君於97年間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1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為隱名),嗣99年間乙君以贈與方式將全部土地移轉予配偶丙君名下,再經由丙君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使A君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贈與淨額為20,800,000元,贈與稅額為2,080,000元,該局除了向甲君追繳贈與稅額外,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2,080,000元。甲君主張該土地為農業用地,其為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只是以子A君之名義取回,屬於農地之贈與,且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經該局審查,本件甲君藉由借名登記之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予其子A君,使之無償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尚非甲君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為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故本件贈與其子之標的應為土地返還請求權,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查獲甲君於97年間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1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為隱名),嗣99年間乙君以贈與方式將全部土地移轉予配偶丙君名下,再經由丙君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使A君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贈與淨額為20,800,000元,贈與稅額為2,080,000元,該局除了向甲君追繳贈與稅額外,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2,080,000元。甲君主張該土地為農業用地,其為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只是以子A君之名義取回,屬於農地之贈與,且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經該局審查,本件甲君藉由借名登記之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予其子A君,使之無償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尚非甲君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為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故本件贈與其子之標的應為土地返還請求權,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 Nov 14 Mon 2011 21:31
生前未償債務,須有確實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 Nov 01 Tue 2011 21:18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雖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是受贈海外財產,而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Oct 14 Fri 2011 00:22
公司股東以其「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無償代替其他股東彌補其股權虧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Oct 14 Fri 2011 00:20
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他人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國稅局在查核時也會特別注意,民眾若以為在境外的財產,國稅局無法查核,而任意移轉予子女,要小心遭補稅處罰。
- Oct 14 Fri 2011 00:19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 Oct 13 Thu 2011 00:00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死亡後始辦妥移轉登記者,仍應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至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因該已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名義,故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需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 Oct 12 Wed 2011 22:02
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節稅、保障的好秘方!
- Oct 12 Wed 2011 21:57
將國外存款匯入國內幫他人繳納股款,補稅近千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 Oct 06 Thu 2011 19:55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予他人,涉及贈與行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 Oct 06 Thu 2011 19:49
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
- Oct 06 Thu 2011 19:23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現金,其配偶嗣後將該現金轉贈他人,則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現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其生存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前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者,該贈與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Sep 23 Fri 2011 23:34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所獲配之股票股利,應歸屬繼承人所得,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Sep 08 Thu 2011 00:22
自100年9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得以電子設備傳輸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財政部預訂於9月1日發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並自同日起開放納稅義務人以電子設備傳輸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提升稅捐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
財政部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適用電子申辦案件,被繼承人或贈與人須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只要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便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財政部同時提醒大家,採電子申辦者,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將逕依查得資料核定。
財政部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適用電子申辦案件,被繼承人或贈與人須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只要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便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財政部同時提醒大家,採電子申辦者,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將逕依查得資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