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所得稅法總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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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由營利事業在所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起造人及將該房屋登記為地主所有,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並另支付租金,這種租地建屋型態,時有所聞,為讓民眾瞭解相關課稅規定,特別就承租人及出租人身分,分別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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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1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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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並就應補徵之基本稅額,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規定:「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依本條例之規定」;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除屬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者外,應依該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其已申報適用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但有同條項所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者,仍應依該條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該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已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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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昨(19)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該條例主要係將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及勞務,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依該條例第26條規定,該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配合本案完成立法,並衡酌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辦理情形後,財政部擬訂施行日期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昨(19)日核定本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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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今(4)日經 總統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共26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將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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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並採單一稅率,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明訂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及99年度以後之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分別為33.33%及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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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有所變動,請營利事業注意。
該局說明,自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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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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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有所變動,請營利事業注意。
該局說明,自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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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台財稅字第09900449680號
核定「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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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90608號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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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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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完成申報手續後,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應保存7年,以免事後發生補、退稅爭議時,無法提出有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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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發生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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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知全聯會(99)全記(聯)字第0045號函(詳如附檔),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業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規定為「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應留置於營業場所或其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所…」乙案,請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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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99年1月8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611250號令核定發布
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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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98年各該轄內土地之交易資料研析後,於近日核定「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與97年度之規定相同,即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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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核定「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7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未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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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核定「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該標準與97年度之標準相同。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其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故前開標準係對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供調查之業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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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8年度上半年各地區房屋市場交易行情,部分地區呈現微幅下跌情況,98年度下半年,國內經濟情況改善,房地產市場景氣則上揚呈現復甦現象,故仍維持97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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