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及個人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及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
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313)
- Mar 13 Tue 2012 22:06
獨資合夥不適用最低稅負
- Dec 22 Thu 2011 19:28
公司故意誤用會計處理程序,恐遭國稅局處罰
近年來,經濟景氣不佳,部分營利事業發現其客戶無力償還貨款時,為避免因呆帳損失認列時點延後而致當期多繳稅款,往往會要求無力償還貨款的客戶,於年底前先行開立進貨折讓證明單,給銷貨公司作為銷貨折讓,等到客戶未來償還貨款後再開立銷貨發票予客戶,藉以降低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 Dec 20 Tue 2011 00:15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半年成效
98下半年以來國內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為民怨之首,並有不動產短期交易頻繁之現象。財政部考量此一現象,除造成房地資源扭曲,影響房屋市場之正常交易及長期發展外,也增加一般購屋者之負擔,並可能引發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之危機;此外,一些高額消費之誘發效果,帶動物價波動,引發民眾負面觀感,為符合社會期待,營造優質租稅環境,該部乃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之立法例,擬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草案,對持有期間2年內非自住之不動產移轉或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與入會費另行開徵稅賦,以收抑制及導正之效果。上開條例經完成立法程序後, 總統於本(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
自本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特銷稅條例已施行半年,財政部特就該期間之執行情形及實施成效向社會大眾說明。
- Nov 14 Mon 2011 21:00
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
- Oct 06 Thu 2011 19:25
有關落實不動產實價課稅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已規劃建立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並將相關法案送立法院審議,配合該實價登錄制度之建置,未來財產稅制之改革方向可以「五要」來說明:
(一)交易資訊要透明
- Oct 02 Sun 2011 23:24
擁有2戶房地,出售1戶時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條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持有2戶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者(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排除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 Sep 08 Thu 2011 00:38
不動產課稅制度之檢討
財政部於今日行政院第3261次院會中,就不動產課稅制度,向 吳院長、陳副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簡報。
財政部表示,政府於99年4月提出「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分別就住宅供需、輔助購屋、住宅資訊、融資控管、租稅措施等面向,採行各項措施,期能健全房市及符合居住正義。其中該部已陸續採行措施,分述如下:
- Sep 08 Thu 2011 00:02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之憑證屬財產交易所得
(桃園訊) 證券出賣人主張轉讓當年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已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不應再重複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 Sep 07 Wed 2011 23:58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房屋所有權人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如何認定?
- Aug 03 Wed 2011 12:16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第一次移轉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出資者之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前無房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實施者得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財政部為配合政府鼓勵都市更新之政策,爰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都市更新分配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銷售時排除課稅。有鑑於都市更新係屬立體市地重劃之一種,為促進土地利用,鼓勵民間自辦重劃也是政府之既定政策,內政部並訂有相關獎勵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出資者取得抵費地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問題,財政部參據內政部函復「常見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並於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之狀況雷同」之意見,及考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意旨,乃發布本號令釋。
- Aug 03 Wed 2011 12:13
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及稅率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邇來民眾對於銷售不動產有關持有期間之計算滋生疑義,該局特予說明。
該局指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 Aug 01 Mon 2011 20:45
個人興建房屋出售 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個人興建房屋出售,無論以非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所稱特種貨物,自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6月1日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不動產部分,係針對所有權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徵。且為符立法精神,並將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及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等11項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房地予以排除課稅。
- Aug 01 Mon 2011 20:41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第一次移轉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出資者之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前無房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實施者得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財政部為配合政府鼓勵都市更新之政策,爰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都市更新分配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銷售時排除課稅。有鑑於都市更新係屬立體市地重劃之一種,為促進土地利用,鼓勵民間自辦重劃也是政府之既定政策,內政部並訂有相關獎勵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出資者取得抵費地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問題,財政部參據內政部函復「常見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並於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之狀況雷同」之意見,及考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意旨,乃發布本號令釋。
- Aug 01 Mon 2011 20:40
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及稅率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邇來民眾對於銷售不動產有關持有期間之計算滋生疑義,該局特予說明。
該局指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 May 29 Sun 2011 11:27
利用網路完成99年度所得稅申報後相關注意事項及附件送件期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0年5月31日晚上7時截止收件(網路申報系統於同日午夜12時關閉),截至5月25日止,臺北市民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件數約占應申報件數6成,營利事業已完成所得稅申報件數則約占應申報件6成;提醒還未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把握時間,依限完成報稅手續,並請多利用網路報稅。
該局指出,採用網路申報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不僅因為其具備簡單、快速、24小時不打烊的優點,而且不必在大熱天舟車勞頓到國稅局排隊等候,節省大家寶貴時間;不過該局特別提醒採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仍須留意有無應行檢附之證明文件;分別就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網路申報後,有關附件之送件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May 23 Mon 2011 23:03
庫藏股獎勵員工 可禁售兩年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19)日初審通過,將新增「員工限制股」條款,明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得限制員工在兩年內不得轉讓,此舉有助鼓勵企業以發放老股來獎勵員工,又不會造成股本膨脹、稀釋股東權益的弊病。
- Apr 26 Tue 2011 00:58
所得稅結算申報創新服務措施
財政部於本(4)月21日行政院第3243次院會中,就今(100)年所得稅申報創新服務措施,向 吳院長、陳副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簡報。
為建構優良租稅環境,今年在所得稅稅制及稅政上均有重大改革措施,在稅制方面,綜合所得稅最低3級稅率由「21%、13%及6%」分別調降為「20%、12%及5%」,適用稅率5%之課稅級距由41萬元提高為50萬元,其餘各級課稅級距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調整放寬,約使380萬申報戶減輕租稅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在稅政方面,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由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等3項,擴大至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等共7項扣除額部分資料,蒐集之資料約超過8,700萬張,平均每1申報戶可利用或免檢附之單據約16張;另於今年推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針對98年度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採標準扣除額且申報內容單純之納稅義務人,主動試算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今年約寄發276萬件試算書表,估計200萬件適用本項服務;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開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及團體辦理網路申報所得稅,使超過2萬個機關團體申報所得稅更為簡便。
- Apr 26 Tue 2011 00:53
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新增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身心障礙等4項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查詢、下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推動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業已將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等3項扣除額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下載,供民眾報稅參考,甚獲好評,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則擴大提供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等4項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 Apr 11 Mon 2011 20:29
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未將預售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與一般成屋之差異,在於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疇。
- Apr 07 Thu 2011 22:26
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