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

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
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
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
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
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
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一) 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
(二) 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
控力。
(三) 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
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
限。
(四) 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
,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三、上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案件,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
,准予補稅免罰;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之翌日以後且未申報
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

部  長 李述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