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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保職災費率自99年1 月1 日起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
二種,各行業平均費率由現行0.22%降至0.21%
99 年起勞保職災費率實施新制,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上、下
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0.05%計列,行業分類仍維持現行61 種行業別,各行業平均費率由
現行0.22%降至0.21%,勞保局已於98 年10月底陸續發函通知各投保單位,以利投保單位
有充裕的保費調整作業期間;投保單位如發現勞保局所編業別與主要營業項目不符,可於文
到15 日內檢證申請更正。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係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
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現行費率表係將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合併
計算,但因上、下班災害並非雇主可預防或管理,為確實反映各行業別之職業災害風險高低,
使職災費率之計算更為公平合理,97 年8 月13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3 條第3 項
爰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 種,並奉行政院核定自
9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10 月26 日勞保3 字第0980140525號公告修正之「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如另檔附表),上、下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0.05%
計列,行業分類仍維持現行16 大分類,61 種行業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最高為2.99%(煤
礦業),最低為0.07%(金融、保險業),各行業平均費率為0.21%,多數行業費率調降或
維持,調降之行業有43 種,維持原費率者4種,僅14 種行業需調升費率,且調升幅度介於
0.01%至0.03%之間,雇主平均每月為每名員工多負擔2 至8 元保費,影響程度尚屬有限。
為使投保單位有充分之保費調整期間,避免預收保費而衍生補收或退還保費之作業困擾,
勞保局已於10 月下旬將新費率表通函周知各投保單位。請各投保單位就勞保局檢附資料核對
最近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所列「業別」欄,如有不符,請檢具相關證明(如載有營業項目之公
司設立登記表、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抄本、開業執照……等)影本備函說明主要營業項目
申請更正。
二、99年度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調整作業完成,已於98年10月底發函通知適用單位
僱用員工達70 人以上之投保單位為99 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其
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其前95年至97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
比率高低計算調整。勞保局已於98 年10 月下旬通知各相關投保單位,99 年度共有9,685
個投保單位適用實績費率制,其中減收職災保險費者6,350 個,加收者2,445 個,維持原費
率者890 個,98 年度適用而99 年度不適用者855 個。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 條第3、4 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規定,97
年7 月1 日起至98 年6 月30 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 人以上之投保單位,為99
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其95 年至97 年職業
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高低計算調整。比率超過80%者,每增
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職災費率之5%,以加收至40%為限;比率低於70%者,每減少10%
減收其適用行業職災費率之5%。勞保局已於98 年10 月下旬通知各相關投保單位。
為激勵雇主重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提升工作環境品質,達到預防並減少職業災害發
生之目的,政府自85 年起實施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度,在實績費率制度的實施
下,職災發生率高之單位須負擔較多職災保險費,職災發生率較低之單位則負擔較少職災保
險費。勞保局呼籲雇主重視安全衛生設施及工作環境之改善,減少職業災害發生,不僅保障
勞工工作安全,兼可降低單位未來負擔之職災保險費,實為一舉兩得、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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