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所得稅法獎懲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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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法訂定人民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而為求法律關係早日安定,往往訂有法定期間。又法定期間的最後一天如適逢例假日,則該末日往後順延至上班日,惟若申請期間之截止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截止日即不能往後順延。稅捐局特別舉例說明,假如納稅義務人於101年2月2日收到該局的復查決定書,如果納稅人不服復查決定處分時,就應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隔日2月3日起30天內向該局提起訴願,期間之末日為101年3月3日,雖為星期六,但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那麼該訴願截止日就無法往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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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得轉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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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曾有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卻誤認為欠稅尚未確定,致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款之半數,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後,才警覺其未依法繳納半數,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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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94至95年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877,451元及裁處罰鍰610,668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時,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於99年12月8 日修正公布(自100年2月1日施行),是有利於甲公司的法令變更,財政部乃將罰鍰的處分撤銷,責由國稅局另作處分;但甲公司仍不服,又提起撤銷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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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務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復查決定書(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提出之日期,以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30日不變期間,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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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就96年
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且符合特定要件之欠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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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辦營業登記之合夥事業欠繳營業稅及罰鍰,其合夥人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及解除出境限制,於法未合,尚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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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余先生前因滯欠綜合所得稅200餘萬元,而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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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範圍之修正及部分納稅義務人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稅額試算申報,財政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
  在減免處罰標準方面,本次修正第3條、第3條之1、第5條之1及第6條規定,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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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第2項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短估金、滯報金、怠報金及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准自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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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開始,申報最後期限為5月31日,為期1個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早準備,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案件,如被查獲有逃漏稅情事,其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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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提醒納稅人,若因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應先繳清欠稅,再準備出國事宜,以避免行程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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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如未於期限辦理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接到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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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總公司沒欠稅而分公司欠稅,仍應對總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財政部74年5月20日台財稅第16265號函規定,依據經濟部57年1月10日商954號函釋: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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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尚應按日加徵滯納利息,滯納利息之計算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包括本稅、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健康福利捐),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一併徵收; 跨年度利率不同時,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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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滯欠稅捐,致使負責人被限制出境,應以負責人本身名義提起行政救濟,而非以公司名義提起,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稽徵機關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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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若有逃漏稅情形,不想被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補報補繳的動作一定要快。台北市國稅局昨(9)日強調,若在國稅局展開調查時,已經「補報」但來不及「補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免罰規定,等於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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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即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出之各種文書,應於送達後始發生效力,惟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73條規定為送達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得為寄存送達,至對行蹤不明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之規定,以送達事由刊登新聞紙代替送達。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復查決定,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查復查決定書經該局依甲公司之營業所對甲公司之代表人付郵送達,遭以查無其人退回,再依甲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於98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甲公司逾期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甲公司主張本件送達應依公示送達,於寄存後20日發生效力,因公司已停業,負責人在外工作,致往郵局領取郵件有所延誤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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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欠繳關稅及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欠稅人遭限制出境的門檻已上調一倍,個人合計超過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逾200萬元,才會被限制出境,且最長的禁足年限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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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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