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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余先生前因滯欠綜合所得稅200餘萬元,而遭限制出境。
由於余先生急需出國洽商業務,惟無法一次繳清全部欠稅,遂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請求協助,經該局承辦人員輔導余先生以其自有之土地辦理擔保後,隨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余先生之出境限制,使余先生可順利出國洽商。
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後段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所稱相當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擔保品種類有黃金、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等,均可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限制出境急欲出國,除繳清所欠稅款外,尚可利用提供相當擔保品之方式,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國稅局會立即配合辦理解除出境限制,惟該擔保之欠稅或罰鍰如逾約定繳納日期仍未繳清者,國稅局仍會對擔保品依法行使質權或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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