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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該局審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未依規定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通知補報仍未補報。A公司於98年度申請暫停營業,98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於98年5月份有繳納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22,500元,依規定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22,500元,未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之規定,經該局裁處罰鍰7,500元。
該局指出,停業中或全年收入總額低於免稅額之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勿因無應納稅額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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