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執行業務所得 (124)
- Mar 14 Wed 2012 21:44
稽徵機關核算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 Mar 08 Thu 2012 19:10
訂定「10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
- Mar 07 Wed 2012 22:53
核定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 Feb 22 Wed 2012 20:16
核釋執行業務者取自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所繳納大陸「企業所得稅」扣抵我國應納稅額之規定
- Oct 06 Thu 2011 19:28
未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之所得額?
- Sep 23 Fri 2011 23:45
非營利及免稅營業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本(100)年1月26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3條之2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 May 23 Mon 2011 22:53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書面審核要點
- May 18 Wed 2011 20:30
執行業務所得---各稅目常見問答集
- May 09 Mon 2011 23:12
請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稅務網路服務範圍,各地區國稅局延伸規劃「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不論業者使用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可運用上開電子申報系統申報收支報告表,使徵納雙方都可享受網際網路帶來的簡政便民效益。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劑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其負責人於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執行業務之收支報告表(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相關表報以往僅能以紙本方式申報,自98年度起,已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採取自行登錄方式辦理網路申報;自99年度起再強化系統功能,業者可直接匯入已建置之檔案資料上傳申報。但須注意匯入時應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址http://www.fdc.gov.tw)公告之格式產製檔案,才可順利上傳。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劑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其負責人於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執行業務之收支報告表(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相關表報以往僅能以紙本方式申報,自98年度起,已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採取自行登錄方式辦理網路申報;自99年度起再強化系統功能,業者可直接匯入已建置之檔案資料上傳申報。但須注意匯入時應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址http://www.fdc.gov.tw)公告之格式產製檔案,才可順利上傳。
- May 04 Wed 2011 23:54
籲請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等,配合國稅局函(訪)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瞭解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業務狀況,每年都會參考以往之查核對象,擬定函(訪)查名冊及計畫,執行函(訪)查作業,並蒐集相關資訊,憑以分析業者填報函查表之收入是否合理,作為選定實地訪查對象之依據,該局日前已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予相關業者,請業者配合依限填報回復,以順利完成函(訪)查作業。
該局指出,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務狀況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與國稅局蒐集之資訊,明顯有所出入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務狀況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與國稅局蒐集之資訊,明顯有所出入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May 04 Wed 2011 23:51
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依照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係藥師、藥劑生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醫師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僅須就民眾自付額及向健保局請領之藥品調劑費、藥品費等收入,列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專營或兼營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因與銷售一般貨物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照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係藥師、藥劑生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醫師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僅須就民眾自付額及向健保局請領之藥品調劑費、藥品費等收入,列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專營或兼營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因與銷售一般貨物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Apr 05 Tue 2011 16:46
受僱於他人之律師其收入為薪資所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調查納稅義務人李君之銀行往來明細資料,發現另一納稅義務人陳君自94年起每隔3個月即匯款652,500元予李君,經調查相關證據後,李君承認其有律師資格,而於上述期間擔任陳君法律顧問職務按月收取217,500元之費用。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4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36108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4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36108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
- Feb 21 Mon 2011 22:06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每年於5月分及11月分會寄發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供業者填列半年度之收入,並規定於收到後1週內填復,如逾期未回復或回復之業務情況顯較國稅局蒐集資料為低者,除將隨時派員至執業地址訪駐查外,未回復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處以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對於拒絕調查者,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前揭規定予以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對於拒絕調查者,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前揭規定予以處罰。
- Jan 23 Sun 2011 01:01
執行業務者給付員工薪資,應依實際給付之數額辦理扣繳,其員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按實際受領數額,辦理結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一般執行業務者,基於業務需要,多會僱用員工甚至其他具有同執照之專業人員,以襄助業務之進行;目前社會上一般之事務所或診所,規模仍以中小型居多,其或宥於人力或會計知識之不足,或基於規避稅負之動機,於給付員工
或醫生薪水時,並未按實際支付之數目足額辦理扣繳,而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亦未據實申報,僅依已短列之扣繳憑單申報,從而造成違章漏稅之情形。雙方皆違反稅法規定,業者將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之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受僱之員工亦將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或醫生薪水時,並未按實際支付之數目足額辦理扣繳,而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亦未據實申報,僅依已短列之扣繳憑單申報,從而造成違章漏稅之情形。雙方皆違反稅法規定,業者將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之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受僱之員工亦將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Jan 23 Sun 2011 00:45
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 Jan 19 Wed 2011 23:15
執業者對政黨捐贈 按政治獻金法列扣
- Dec 28 Tue 2010 21:16
執業員工旅遊費逾限 列其他費用
- Dec 24 Fri 2010 00:00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新聞提要: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 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代書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 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代書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Dec 13 Mon 2010 21:08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相關限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時,除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與業務有關外,還須注意相關限額規定。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
- Nov 15 Mon 2010 20:33
醫療社團法人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該局指出,所謂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有關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該局指出,所謂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有關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