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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為何?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
(1)執行業務者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
(2)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及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補助,為員工薪資所得,除扣繳義務人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員工應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2010/12/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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