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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新聞提要: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 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代書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1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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