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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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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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1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將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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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並簡化稅務行政、遏止逃漏稅捐,該部配合研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案,並於本(100)年5月12日發布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修正、增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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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了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辦理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中,有不少營業人因向非實際交易對象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案件,這些營業人嗣後申請復查時均主張有進貨事實,但不知其交易對象為非實際交易對象等理由,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惟除少部分營業人能提示相關支付價款證明文件,證明其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得免予補稅處罰外,其餘大部分案件,因未能提示其與所取得進項憑證之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之證明文件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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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可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提供分支機構使用,或借給其他營業人使用,一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前揭裁處罰鍰金額,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惟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減輕裁罰,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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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於99年1月6日增訂第2項,明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裁罰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以符比例原則。惟有關該條所稱「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是否以查獲次數各別計算;又如當次查獲之營利事業違反一種以上之憑證義務時,得否分別適用處罰金額上限,尚有疑義。
  為此,財政部於99年12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4120490號令,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係以查獲「當次」所查明認定之違章金額為罰鍰計算基礎,又該條第1項規定之違章型態,包括未依法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等不同態樣,當次查獲之營利事業如分別違反各該行為義務,應就各該違章金額分別各處5﹪罰鍰後,分別適用該條第2項罰鍰上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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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另依財政部82年8月4日台財稅第0821493201號令: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並依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茲舉例說明如次:○○商號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0萬元,後因生意興隆,每月銷售額達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該營業人置之不理,遲不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開立,稽徵機關除依上開規定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並依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15,000元(依查得銷售額30萬*5﹪)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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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依據財政部訂頒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亦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查獲前報備者,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除前項違章情形外,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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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如為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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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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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90451116號函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如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請參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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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陸續反映營業稅逃漏態樣不斷翻新,主要係因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其逃漏稅手法高超,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獲,該署乃特地對外說明,請營業人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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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縱使以工程尾款抵償違約金或賠償款,仍然不影響應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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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不論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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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憑證,如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屬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辦理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中,有不少營業人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案件,這些營業人嗣後申請復查時均主張有進貨事實,但不知其進項憑證為非實際交易對象,並無逃漏稅額等理由,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惟除少部分營業人能提示相關支付價款及交易證明文件,證明其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得免予補稅處罰外,其餘大部分案件,因未能提示其與所取得進項憑證之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之證明文件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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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開立統一發票,如商號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發票金額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會被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
  常有店家因開立發票,忘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收銀機油墨未適時更新,導致發票抬頭列印不清,甚至不小心將金額寫錯,直接在發票上塗改再交給買受人等行為,而被處罰,乃向稽徵機關抱怨,自己又沒有逃漏稅,為什麼還會接到國稅局的罰鍰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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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開立當期填具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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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且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作廢重開,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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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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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鄉杜先生來電詢問,因送貨不慎遺失統一發票一本,應如何向稅捐單位辦理補救措失?有無罰則?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如為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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