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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並簡化稅務行政、遏止逃漏稅捐,該部配合研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案,並於本(100)年5月12日發布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修正、增訂條文
內容,例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非營業人之買受人,應以
定價開立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第4條及第9條)
二、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營業人於年度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應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5條)
三、參照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增訂代收代付相關作業方
式。(修正條文第8條)
四、為簡化稽徵作業,刪除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營業人按月彙總
開立統一發票時需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五、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明定統一發票及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
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修正條文第21條)
六、為利勞務業營業人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增訂營
運量紀錄清單為申請文件之一。(修正條文第25條)
七、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0年4月1日施
行。(修正條文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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