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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並簡化稅務行政、遏止逃漏稅捐,該部配合研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案,並於本(100)年5月12日發布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修正、增訂條文
內容,例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非營業人之買受人,應以
定價開立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第4條及第9條)
二、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營業人於年度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應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5條)
三、參照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增訂代收代付相關作業方
式。(修正條文第8條)
四、為簡化稽徵作業,刪除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營業人按月彙總
開立統一發票時需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五、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明定統一發票及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
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修正條文第21條)
六、為利勞務業營業人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增訂營
運量紀錄清單為申請文件之一。(修正條文第25條)
七、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0年4月1日施
行。(修正條文第32條)
一、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修正、增訂條文
內容,例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非營業人之買受人,應以
定價開立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第4條及第9條)
二、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營業人於年度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應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5條)
三、參照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增訂代收代付相關作業方
式。(修正條文第8條)
四、為簡化稽徵作業,刪除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營業人按月彙總
開立統一發票時需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五、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明定統一發票及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
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修正條文第21條)
六、為利勞務業營業人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增訂營
運量紀錄清單為申請文件之一。(修正條文第25條)
七、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0年4月1日施
行。(修正條文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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