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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從今年開始起跑,許多旅居海外者若沒有先檢視自己的中華民國戶籍是否還存在,或是將海外所得已課徵稅額的相關影本留下,很可能面臨扣兩次稅。會計師還提醒納稅人,以目前個人海外所得的規定,只要有中華民國戶籍,回台居住超過1天,就要面臨徵收海外所得的情況。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只要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但什麼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國稅局表示,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是在境內無住所、但於該課稅年度內在中國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就算是。

 勤益眾信會計師袁金蘭表示,是否課稅跟是否持國外護照沒有關係,而是跟住所與居留日子有關係。若在台灣居住滿183天,且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另外,若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台灣設有戶籍地址,但在海外工作且每年有回台1天者,也都得面臨海外所得課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現行稽徵機關將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滿1天以上者,都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條件,因此,只要1年內有1天回台灣且在台灣有住所,就得面臨稅負課徵問題。

 袁金蘭特別提醒,如果長期居住海外且很少回台,最好申請除戶。只是要注意的是,一旦申請除戶,就無法享受台灣健保,因此納稅義務人可以先計算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

 以現行法令來看,基本所得額再扣除600萬元之後,是按照20%稅率計算基本所得稅額,而且加計海外所得之基本所得稅額,可以在限額範圍內扣除在海外已繳納之所得稅。

 也就是說,在海外已繳納之所得稅如稅率均超過20%,所加計之海外所得部分是無需再繳納最低稅負,因此長期居留在海外的納稅人,得要先試算基本稅額(等於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600萬元後,按稅率20%計算之金額,再扣除限額範圍內已繳納之海外所得稅後之餘額)是否有高出當年度一般所得稅額(等於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扣除投資抵減後之應納稅額),如果沒有高出,則無須繳納最低稅負,就不用急著除戶。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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