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提出退休申請,因公司最近財務較為拮据,無法一次給付退休金,經與員工協商達成協議採取五年分期給付領取,則退職所得免稅額度究應如何計算?

臺北市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92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12號函釋,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假設A君在甲公司服務25年,97年8月1日申請退休,甲公司應一次給付A君10,000,000元退休金,因公司財務拮据,經與A君達成協議分五年給付,97、98年給付退休金各1,000,000元,99年給付3,000,000元,100、101年各給付2,500,000元,經核算扣繳單位於給付A君各年度退休金時應開立之各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所得總額計算如下:
(1)97、98年度:因累計給付金額低於4,025,000元(161,000元×25),免開立扣繳憑單。
(2)99年度:扣繳憑單所得總額應開立487,500元﹝5,000,000元-(161,000元×25)÷2﹞。
(3)100年度:扣繳憑單所得總額應開立1,250,000元﹝(7,000,000元-5,000,00元)÷2﹞。
(4)101年度:扣繳憑單所得額應開立2,225,000元﹝(322,000元×25)-7,500,000元﹞÷2+﹝10,000,000元-(322,000元×25)﹞。

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退休金額低於定額免稅部分,扣繳單位免開立扣繳憑單,若開立扣繳憑單即會併入該年度所得課稅,應請扣繳單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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