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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張小姐來電詢問:她受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信託之財產,如有出租或出售行為,要不要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如有將信託之不動產出租與他人收取租金或者是出售移轉之情事,即構成銷售或勞務之行為,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除銷售貨物屬免課徵營業稅貨品(例如土地、有價證券)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惟若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每月營業額未達財政部所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表標準」,得以查定課徵方式繳納營業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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