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報稅時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有關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新增之第17-1頁,是哪些營利事業才需要填報及如何填寫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之修正,明定營利事業自99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並規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以利以後年度正確計算分配予非居住者股東得抵繳之稅額。因此,僅有非居住者股東或未來可能有非居住者股東之營利事業才需要填報。
國稅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亦得自行核實填報其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檢附相關資料及計算表併同申報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認定;又由於第17-1頁主要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ICA)之核定數為填報及計算之基礎,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遺失相關年度之ICA核定通知書者,可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以利填報。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於今年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上述事項,以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唷!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06-229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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