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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20%,採行單一稅率,起徵額由5萬元提高至12萬元,適度減輕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並提升我國投資環境之國際競爭力。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1.課稅所得額 150000
150000*20%=30000
(150000-120000)*1/2=15000
30000與15000取小
(應納稅額 15000)
2.課稅所得額 200000
200000*20%=40000
(200000 -120000)*1/2=40000
(應納稅額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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