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另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目前分類: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24)
- Feb 22 Wed 2012 20:0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稅。
- May 24 Tue 2011 23:46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可採用電子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簡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方式有新選擇,財政部為配合政府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化申報、繳稅服務,自今年起增加機關團體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提供機關團體另一項更便捷的結算申報方式。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期間:自10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99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包含機關團體建檔申報程式、審核申報程式,有結算申報上傳、媒體申報審核列印等功能,已置放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機關團體或代理申報之代理人即日起可以上網下載申報軟體。
- Apr 05 Tue 2011 16:48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所得稅徵免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依據實際受贈及轉贈事實,於登記簿載明捐贈人、捐贈日期、受贈品名、數量及受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
轉贈之受贈人、轉贈日期、轉贈品名、數量及轉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免列入該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 Feb 08 Tue 2011 23:14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判斷方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於取得年度,依照該補助款是否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來判斷,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或是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另外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確實依上開原則申報。
- Jan 19 Wed 2011 23:16
非營利團體以套裝行程作為籌募善款之對價,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法人團體,如有提供勞務或貨物,而取得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甲基金會以提供住宿券、温泉、游泳池及咖啡屋等套裝行程旅遊券作為專案捐款的對價,没有依規定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基金會不服,主張其推出捐助專案的目的在籌募善款,是附負擔的捐贈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 Nov 11 Thu 2010 00:29
醫療社團法人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該局指出,所謂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有關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 Oct 28 Thu 2010 20:22
公益性演藝團體依公益團體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演藝團體成立係以公益為目的,並依各縣市自治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上述所稱以公益為目的,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該分局表示,演藝團體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先究明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填寫適當的申報書,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納稅義務人若對相關問題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Oct 25 Mon 2010 21:49
寺廟宗祀提供納骨塔應否辦營業登記,及徵免房屋稅與營業稅之釋疑
寺廟、宗祀設置納骨塔,如符合供人安置骨灰、神位,由存放人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者,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並不得免徵房屋稅。
- Oct 25 Mon 2010 21:30
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要區分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喔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查核轄內甲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因承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政府委辦相關業務,並接收政府補助款2,500,000元,於結算申報時將該款項,以無償性質補助款列報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按該團體提示領取相關補助款資料內容,均有相對移轉貨物或提供勞務,核有對價關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依法課徵所得稅625,000元。
- Sep 29 Wed 2010 19:54
機關團體以報經財政部同意之結餘保留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價款,不得分年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以報經財政部同意之結餘保留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價款,應自該保留款項下沖轉,不得分年提列折舊。
上開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如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孳息及收入70%者,經檢附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全部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書(含使用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轉財政部同意者,該項保留款即屬專款專用性質,當年度得以暫時免納所得稅,惟如嗣後無法依其計畫執行時,則應就全部結餘款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 Aug 15 Sun 2010 22:09
社福兌發票 須加蓋章戳
社福團體發起聯合勸募發票活動,日後兌領中獎發票可以不必再檢附社政主管機關的核准函,但需改以社服團體的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需在中獎發上加蓋團體章戳,以避免形成冒領發票獎金的爭議。
- Aug 15 Sun 2010 21:57
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無須向該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同時廢止該部賦稅署83年9月12日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
財政部表示,社會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依行政院於42年訂頒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應向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上開該部賦稅署83年函爰規定該等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無須向該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主辦團體如為避免事後領獎時,恐遭誤認為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及代表領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向該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由於上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業於96年1月19日廢止,各該社會團體已無得檢具該管社政機關之核准函向該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又據內政部表示,現行公益團體募集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上開83年函釋允宜檢討,爰重新發布新令予以規範。
- Aug 09 Mon 2010 23:17
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屬專款專用性質,惟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該款項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中申報。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募得之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前揭免稅標準規定,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如因加計公益勸募捐款收入後,致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未達收入70%,仍應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擬訂結餘經費具體運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將結餘經費保留至以後年度使用。
- Jul 20 Tue 2010 22:24
機關團體如活動支出不符合免稅標準者,應審慎擬訂並確實依保留款使用計畫執行,以免遭致補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為免納所得稅要件之一,其不符合上開規定者,仍應依法課稅;惟上開條款但書亦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機關團體如支出未達上述標準,可依其創設目的需要擬訂合理具體可行之保留款使用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可不受上項支出比例規定之限制。
該局說明,此報備僅係暫時同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嗣後如經發現未依使用計畫之用途使用及未於期限將保留款執行完畢,仍應就全數之結餘款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 Nov 02 Mon 2009 18:49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列入選查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般來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卻未申報繳納的狀況,多是誤認其本身並非營利事業,無須繳納營業稅,該局就曾查獲某財團法人提供勞務取得委辦及服務收入,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千2 百餘萬元外,並處3千6百餘萬元罰鍰。
- Oct 29 Thu 2009 22:07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之代管財產帳務處理作業方式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之代管財產帳務處理作業方式
- Oct 29 Thu 2009 22:04
財團法人會計相關法規-會計制度規範
會計制度一致性規範
一、 財團法人會計制度編印規格採A4直式規格,橫式書寫,左側裝訂,封面採淡藍色布紋紙,書脊註明「財團法人○○○會計制度」。
- Oct 15 Thu 2009 00:00
「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者課稅大不同
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 Oct 13 Tue 2009 16:55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名 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 Aug 31 Mon 2009 00:56
基金會漏報捐贈 補稅挨罰
某財團法人漏報捐贈收入,企圖適用免稅標準,供基金會負責人的子女列報捐贈扣除避稅,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經查獲後,不但遭到補稅,還被取消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