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之代管財產帳務處理作業方式

一、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之代管財產,其購置、維護、收益、盤點、處分之帳務處理及報告,依本作業方式辦理。

二、所稱代管財產,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分為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卷及權利四種,其帳務處理所用會計科目,適用「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

三、各受委託單位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之代管財產應設帳登記,其於購置(含取得)時之分錄如下:

借:委辦計畫支出─設備費

貸: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借:代管財產─×××─×××(按財產會計科目及委託機關別設置子目及細目)

貸: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四、各受委託單位應按行政院頒訂之「財物標準分類」之使用年限,每月或定期提列代管財產折舊,其分錄如下:

借: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貸:累計折舊─代管財產

「累計折舊─代管財產」為「代管財產」之扺銷科目。

五、各受委託單位接受政府委辦計畫執行期間,對代管財產之一般維護(含投保),其分錄如下:

借:委辦計畫支出─維護費(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委辦計畫執行期間,政府編列資本支出預算大修時:

借:委辦計畫支出─設備費

貸: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借:代管財產

貸: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委辦計畫執行期間,政府未編列資本支出預算,或計畫已完成,而自行大修時:

借:遞延費用

貸: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委辦計畫完成後,自行一般維護時:

貸:管理費用(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六、各受委託單位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之代管財產使用於計畫以外之用途而收取設備使用費時,其分錄如下:

借: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委辦計畫衍生收入

繳庫時之分錄:

借:委辦計畫衍生支出

貸:現金

年度終了尚未繳庫部分之分錄:

借:委辦計畫衍生支出

貸:應付款項─×××

委辦計畫完成後,非專案計畫使用代管財產所繳之設備使用費,其分錄如下:

借:×××費用

貸:現金(或應付款項)

七、各受委託單位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之代管財產,自行實地盤點或清查,發現增加或減少之分錄如下:

(一)增加時:

借:代管財產

貸: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補提折舊時:

借: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貸:累計折舊─代管財產

(二)減少時:

借: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貸:累計折舊─代管財產

八、各受委託單位接受政府委辦計畫代管財產之處分(含變賣、報廢、毀損及贈與等),其分錄如下:

(一)代管財產處分時:

借: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累計折舊─代管財產

貸:代管財產

(二)代管財有處分所得(含毀損時保險公司之理賠款)時:

借: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代收款

處分所得繳庫時:

借:代收款

貸: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九、「代管財產」、「受託代管財產餘額」,係屬信託性質之資產及負債,僅為平時帳務處理分錄登帳所用之科目,其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之資產與負債項下(即資產及負債總額均不包含「代管財產」及「受託代管財產餘額」),係另於財務報告附註「代管財產」、「累計折舊─代管財產」、「受託代管財產餘額」三科目之金額並加編「代管財產」明細表充分表達。

十、代表財產如有異動,應按月填具「財產增減結存表」送政府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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