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一般程序要件:
一、法律依據:
1.非訟事件法第180條:
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2.公司法第87條(無限公司):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 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公司法第113條(有限公司):
準用87條,同上。
4.公司法第331條(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清算期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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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報人:
清算人。
四、聲報程序:
1.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如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之行為,則不在此限(公司法第92條參照)。
2.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見下述)向法院聲報。如逾上開期限,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3條參照)。
五、應繳費用:
無庸再繳納。
六、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65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賸餘財產分配表。
七、清算完結後注意事項:
1.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參照)
2.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參照)
貳、清算完結Q & A:
Q1:公司清算人欲聲報清算完結,應向何法院提起?
A1: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清算人應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Q2:清算人聲請後,法院以欠缺相關文件(例如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之通過證明文件等)裁定命清算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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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清算人應於法院裁定之期間內檢具裁定內相關文件為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得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92條參照)。
Q3:公司清算後已無盈餘或賸餘財產可供分配,而尚有積欠稅款未予繳納,則公司可否聲請清算完結?
A3:如公司之清算程序已依法定程序進行將租稅債權依法申報,清算人又將該債權列入優先分配,於此情況下,不論是否全部清償欠稅,均應視為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並無清算未終結之情事,清算人之責任依法應予解除。
Q4:法院通知清算人准予備查後,又函知撤銷准予備查,由清算人續行清算程序,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A4:於通知清算人准予備查後,又函知撤銷准予備查,由清算人續行清算程序,係對已處理終結之非訟事件有所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應得依抗告程序謀求救濟。
Q5:清算人對法院駁回聲報清算完結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救濟,而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對此裁定不服應如何救濟?
A5: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有非訟事件法之適用,按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故清算人不得就該裁定再為抗告,但得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Q6:公司清算完結賸餘財產之分派如何處理?
A6:程序上,分派賸餘財產原則係在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之前。若股份有限公司即將清算完結,因部分股東失聯,無法將其應分派款項發放股東,可將該股東應得之分配款提存於法院。
Q7: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結果,不足清償積欠稅捐機關之稅款及滯納金,清算人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經法院以無多數債權人為由駁回確定後,清算人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A7:清算人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並非表示清算人已完結清算。因之,清算人必須依法執行職務,清償公司債務,完結清算,始得聲請法院准為清算終結之核備。而不是以該破產之聲請駁回之裁定逕行請求法院准為清算完結之核備。
Q8:清算完結監察人之審查期間及股東會承認期間?
A8:有關監察人之審查期間,公司法並無限制之規定;而股東會之召集依同法第172條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15日前公告之。另依第92條之規定,若全體股東未於1個月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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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此並為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之起算日。
Q9:清算期間之相關文書應向何人送達?
A9:原則應向法定清算人送達,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若無法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
Q10:清算人已完結清算,則清算完結之效果何時產生?
A10:清算人如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等送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呈報清算完結而解除其責任後,即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反之,清算人若有不法行為(例如明知公司有逃稅情事,或為逃避納稅義務,於造具表冊時故為虛偽之記載,或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縱使清算人已辦理清算完結手續,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 Oct 29 Thu 2009 22:53
清 算 完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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