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股票買賣是以股票買賣交割日、基金是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給付日;另外,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其他所得等係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海外所得已依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也可依比率扣抵基本稅額。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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