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假設,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
因租賃契約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當簽訂租賃契約時,甲支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
惟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期租金1萬元,如果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收付,乙於收取匯票、本票及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您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 03-8226121 03-8226121轉138洽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