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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4‰印花稅票。若是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地方稅務局亦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應由納稅義務人按件實貼印花稅票,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或每件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1元之部分,均免貼用印花稅票。您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撥03-8226121轉137或 13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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