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同時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6年1月中旬設立,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計60萬元,按修法前規定,甲公司依5年期間攤提,截至98年5月28日已攤提29萬元,尚未攤提之餘額31萬元,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甲公司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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