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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產條例已於98.12.31落日,接續促產條例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雖尚未立法完成,惟就其草案內容可知,產創條例之租稅獎勵僅剩下研發投資抵減、人培投資抵減、營運總部及物流中心免稅等四項,除此之外,隨著營所稅率之調降,企業未來租稅規劃之方向亦應有其新的思維。

 首先,已趕搭上促產末班車之企業,相對營所稅率調降為20%可說是利多,但以往的稅務思維在營所稅率調降後實應重新檢視,例如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究竟要選擇五年免稅呢?還是股東投資抵減?

 趕搭末班車之新興產業均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限制,在不考慮扣除額下,原本免稅比率逾60%者才可能補繳最低稅負,現在因營所稅率調降,免稅比率逾50%就可能會要補繳,而且營所稅率之調降,適用五年免稅之租稅效益將會減少,相對綜所稅最高級距稅率仍為40%,無論是法人股東或個人股東,都應重新思考選擇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租稅效益是否變大。

 同樣的,適用在製造業五年免稅,因現行製造業五年免稅之免稅效益有投資計畫總金額之上限,惟如因免稅而須補繳最低稅負,其補繳之稅額得否不列入上開免稅金額計算尚待澄清。如果不行,則免稅效益將從最低稅負中回補,其影響甚鉅。

 另外為使最後的免稅效益最大,應考量虧損扣抵延長為10年後,其所享受之各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適用或屆滿年度之不同,慎選免稅期間之開始年度。

 其次,其他法律之租稅減免能否適用,也相當重要,例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

 另外,對於須負擔國外公司扣繳稅款之企業,建議能檢視其付款性質,如屬權利金則可了解得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之免稅優惠,又財政部於去年9月3日發布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所得人得主張成本及費用之減除,其屬勞務所得及營業利潤亦可申請就國內貢獻度部分予以扣繳,因此國內之企業亦可更積極協調國外公司提示實際發生之成本或國內貢獻比例之主張,以協助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降低自身之成本。

 最後,有關併購規劃之租稅議題亦不容忽視。例如如何確保併購後企業能繼受併購前企業所享有之租稅優惠,雖說企併法已訂有相關規定,惟實務執行上如設置帳簿及所得額劃分仍應審慎規劃,否則租稅獎勵之繼受將有看的到吃不到之窘境。

 又併購後稅務申報方式亦應評估,我國現行連結稅制除金控公司適用金控法外,必須為因併購而持有子公司90%以上之股權方能適用,因此企業如有因併購持有90%以上之子公司,應審慎評估是否適用連結稅制,母子公司合併申報營所稅除能確保不同個體間虧損扣抵及投資抵減金額提前互抵外,對未分配盈餘稅及最低稅負合併申報而言,採連結稅制亦可充分運用合併申報個體間盈餘及虧損之差異、及應稅及免稅之差異,降低未分配盈餘稅及最低稅負課徵之機會。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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