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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2009.01.21 02:22 am


滿手消費券的「偷跑」業者,不想變成國稅局調查與處罰的對象,有解套的辦法。只要把握「不要兌領、再消費」的原則,將消費券付給上游進貨商等,就可以化解當消費券與銷售額有大幅差距,可能遭巨額罰款的命運。

違法使用消費券的處罰很重,依法只要查獲一筆,就按取得的消費券面額加處一到三倍罰鍰。簡單說,以最小面額200元為例,就算處最低一倍罰款,也要繳200元罰金。

政府推出發放全台每人3,600元消費券的政策,目的是要刺激消費。不少業者為了爭取商機,無不卬足全力,包括「先消費、後付券」在內,無非就是要民眾出門消費,達到刺激業績的目的。

不過,消費券使用辦法明文規定,消費券的兌領與使用日期是在今年1月18日之後,這項期間限制,在政府指定國稅局加入查核行列後,反會使部分業者面臨被查稅困擾。

特別是消費券發放日前一個月,因搶消費券商機以致業績大好的行業,在消費券可兌領日後,才抱著滿手消費券要兌領的商家,恐怕會自投羅網,變成國稅局處罰對象。

業者可以自我體檢,特別是去年12月業績突然爆增,今年1月業績回復正常,但又握有大筆消費券的業者,最好不要立刻到金融機構去兌換。必要時,應先比較兌領當月的銷售額,差額部分選擇以留待支付貨款等「再消費」方式消化,會比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無端受罰的風險降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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