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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97年各該轄內土地之交易資料研析後,於本日核定「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維持與96年度之規定相同,即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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