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101年3月3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511550號及10104511551號令發布,收入標準增訂牙體技術師一項業別,其收入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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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及個人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及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不必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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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不明原因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該項租賃所得出租人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申請退還已扣繳之租金稅款?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要旨,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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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縮短報稅時間,使民眾報稅更加便利,對於簡易的申報案件,國稅局於101年仍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會主動計算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於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不需國稅局提供本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不論是否為稅額試算服務對象,皆可於101年 3月15日前,以下列方式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作業;101年起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作業者,以後年度毋需再行申請,國稅局即不會寄發通知書等表單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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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1年4月25日前將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之確認申報書(以下簡稱試算書表),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
99年度以憑證辦理結算申報或回復確認者,則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使用憑證自行上網調閱及下載列印稅額試算通知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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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國稅局,父母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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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營運後,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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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租金價格與前次變動年度相較,變動幅度微小,因此,100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99年度之標準,僅配合99年12月25日行政區劃分改制,修正適用地區之列示方式,另考量版面配置,如同一直轄市內轄區租金標準不一,則以附註方式說明。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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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在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過程中,經常發現納稅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僅申報租賃收入卻忘記填報必要損耗及費用,致多繳一些稅款。
該分局表示,房屋出租所發生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都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財政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0年度固定資產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計算租賃所得,如房屋出租收入20萬元需申報租賃所得11萬4千元【20萬元×(1-43%)】,但如果該房屋係向銀行貸款購屋來出租,其貸款利息為15萬元,租賃所得僅需申報5萬元【20萬元-15萬元】,所以民眾可選擇較有利方式申報;但土地的租金收入僅得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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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 年2 月21 日台財稅字第10104516490 號令核定發布全文):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
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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