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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印花稅是憑證稅,其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取代辦執行業務費用,及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亦為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所書立之金額貼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罰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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