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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一方依【離婚協議內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贈與稅。
倘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依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屬贈與行為,應課贈與稅,惟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給付者負舉證責任,其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仍應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陳桂枝 電話:04-25291040分機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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