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所得額為虧損700萬元,嗣經查獲該公司漏報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計600萬元,核定漏報課稅所得額600萬元,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原於98年3月間就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9萬元(600萬元×25%-1萬元)處1倍罰鍰149萬元,案經該公司申請復查,惟至98年5月30日修法施行後,仍未確定,故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本案處罰金額更正為9萬元。國稅局特呼籲凡受有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公司,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徒增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簡淑姿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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