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一) 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二) 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三)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劉芝穎,電話:轉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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