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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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徵、免所得稅。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機關團體當年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時,應填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4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明細表」及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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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97年度結束之際,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其各項收入70%,是否即應就該年度結餘款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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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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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中規定那些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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