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徵、免所得稅。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機關團體當年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時,應填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4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明細表」及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
目前分類: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24)
- Jul 06 Mon 2009 23:59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 Feb 27 Fri 2009 19:29
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七十,如提出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可暫時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97年度結束之際,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其各項收入70%,是否即應就該年度結餘款繳納所得稅。
- Oct 26 Sun 2008 23:59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稅申報程序及其相關罰則~Part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 Oct 26 Sun 2008 23:56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稅申報程序及其相關罰則~Part 1
所得稅法中規定那些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