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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查核轄內甲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因承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政府委辦相關業務,並接收政府補助款2,500,000元,於結算申報時將該款項,以無償性質補助款列報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按該團體提示領取相關補助款資料內容,均有相對移轉貨物或提供勞務,核有對價關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依法課徵所得稅625,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如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屬有支付對價關係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至於政府基於評核、獎勵而撥發機關團體無償性質之補助款,因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才可認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06-229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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