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
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領取之
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
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
納所得稅,至於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
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的贈與,依同法第4條第1項
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領取上述保險給付或政府贈與
之受扶養親屬得否申報為扶養親屬,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
1項之規定辦理,與其領受之何種所得無涉。
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
津貼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仍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
321洽詢或上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點選網頁,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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