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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違反法令規定而遭受處罰,最常見的就是違反交通規則而被開罰單,而金額較大的罰鍰,大都是違反環保規定的處罰;另外各種稅法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均屬納稅義務人違反應履行義務所加之處分。如得以費用或損失列報,即形同以國庫代付罰鍰,將無法達到處罰的效果,稅法乃規定此等支出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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