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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考量本條例係屬新制,及實施初期加強輔導之理念,其罰則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執行。依本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有應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未申報或短、漏報,致短漏基本稅額者,今(97)年申報96年度之案件有處罰規定,請納稅義務人留意。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者,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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