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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部分,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而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保險實務上相對於「個人保險」之另類商品分類,被保險人須隸屬於同一團體,且人數達5人以上,保險人僅簽發一張保險單交要保人(要保單位)收執,每位被保險人則發給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並非針對每位被保險人皆發給一張保險單,其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並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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