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程業普遍存在著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其下游廠商承作之現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應向下包廠商取得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以為入帳憑證;若下游廠商要求以員工薪資表代替,應予拒絕,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國稅局說,該局經常接獲納稅人檢舉被虛報薪資,經查核結果,多數係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惟因下包廠商或工頭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無法出具合法憑證,而以其僱用之員工或以不實工人之薪資表權充憑證請領工程款,該營利事業不僅未加拒絕,並據以填報扣(免)繳憑單,致遭納稅義務人提出檢舉。類此情形,如經該局查證屬實,不但要補稅受罰,如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偽造文書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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