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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案件及申報達所得額標準案件,有任一科目需作調整時,未於「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逐項填列(不論其他科目有無調整均需填列)。 二、經營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應稅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未依規定分別計算各該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三、申報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22欄),未依規定檢附明細表。 四、未依規定於附件欄粘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議事錄影本。 五、記帳士或記帳報稅代理業務人代理申報案件,未填寫代理人登錄字號或證書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委任內容權限及委任日期。 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未以原科目沖回或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時,並未於收到年度列為非營業收入。 七、所得稅法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如:交際費…等),超限部分未依規定自行予以調減。 八、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並未依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九、兌換損益應以實現時列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即列報兌換損益或未有明細計算表以供查對。 十、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即列報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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