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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
二、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一、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二、經營零售業務者。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又依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可全年度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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