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該轉列其他收入科目,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公司因業務需要向金融機構貸款,其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原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帳載應付費用科目,惟已逾2年仍未給付,應於逾期年度將該筆費用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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