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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財物被竊情事,其竊盗損失無法追回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若保險賠償收入大於損失金額時,其差額則應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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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財物被竊情事,其竊盗損失無法追回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若保險賠償收入大於損失金額時,其差額則應列為其他收入。